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對部分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文件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