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歷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