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業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六)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
(七)企業法人設立后,發起人、股東和出資人是否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八)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發生變化,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十)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或者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否發生變化;
(十二)企業有無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十三)企業成立后是否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除了對前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了解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真實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責成企業到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審計,并且于30日內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將通過年檢的企業,分為兩種類別:A級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情況良好的;B級為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