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ldquo;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dquo;
nbsp;nbsp;nbsp; 這里所說的納稅人,主要有4類:①企業,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各種注冊登記類型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其他企業;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指上述企業駐外地的產品經銷處、維修服務站、產品加工點、分廠、分店、分公司,等等;③個體工商戶,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戶;④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的,隸屬于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或依法批準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組織。
nbsp;nbsp;nbsp; 必須明確,稅法規定應納稅但享受免稅優惠照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