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事部門:在原登記機關辦理。
辦事條件:
1、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
2、投資者沒有變動。
提交文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主管部門(投資者)或審批機關同意變更注冊資金的文件;
3、新的企業法人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事程序:
1、企業備齊文件材料后,由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憑有關代理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登記受理通知書》;
2、領照人憑《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辦事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變更登記費按注冊資金計算,1000萬元以內部分按0.8permil;收費,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內部分按0.4permil;收費,1億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費用。已按注冊資金計算繳納的登記費部分不再收取費用。副本工本費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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