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國家工商總局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并下發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遵照執行,切實加強各級工商機關、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有效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以下簡稱《協作規定》)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全文共23條!秴f作規定》明確了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處傳銷行為中各自的職責,對在傳銷案件移送中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分工作出了詳細規定,對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傳銷案件查辦過程中證據的保存保護、大要案件的聯合查處、暴力抗法的處理、完善查處傳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查處傳銷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協作發生的問題處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解決了執法實踐中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處傳銷案件中的協作、移送等問題。
依據《協作規定》,工商機關依法查處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上述規定的傳銷信息的行為;為上述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為上述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傳銷行為;涉嫌犯罪的傳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