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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知識問答
            編輯:恒事利商務  |  時間:2009-02-16  |  分類:稅務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知識問答

            [2008年01月21日]

            A.時間及過渡性相關政策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通過時間和施行時間? 答: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施行后,原來的稅法還有效嗎?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三、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07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執行新稅法還是舊稅法呢? 答:2007年度(稅款所屬時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07年度(稅款所屬時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仍執行舊稅法及有關政策。 2008年度(稅款所屬時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執行新稅法及有關政策。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制定,體現了“五個統一”和“兩個過渡”。 “五個統一”即“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并適用于內資、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 “兩個過渡”即“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設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  
                五、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意義有那些? 答:新稅法的實施,將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我國經濟體制走向成熟、規范的標志性工作之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六、哪些企業可以享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呢? 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可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財稅〔2007〕115號)的有關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  
                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登記成立的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八、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九、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舊稅法還是新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呢? 答: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十、企業可以疊加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答: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B.總則部分: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作法。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十二、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待遇有何不同? 答: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  
                十三、“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是什么? 答: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十四、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是什么? 答:實施條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有何調整? 答: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稅稅率,同時,對在某些特定區域設立或從事特定行業的外資企業適用24%、15%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 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將明顯地減輕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外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由于對“老企業”、經濟特區采取了一定期限(過渡期最長為五年)的過渡優惠措施,因此不會對其生產經營產生大的影響。

            C.應納稅所得額部分  

                十六、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有何具體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十七、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支出扣除有何原則? 答: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支出準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實施條例規定,準予企業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十八、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 答: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一般實行定額計稅工資制度(每人每月限額1600元),另有部分內資國有企業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 新稅法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 十九、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 答:舊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 新稅法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計算基數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十、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 答: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紤]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十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 答: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如規定了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對家電、通訊、房地產開發等行業的扣除比例提高到8%,制藥企業則為25%;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營業)收入的5‰。而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 新稅法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整體有所放寬,規定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十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 答: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D、應納稅額部分  

                二十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有何變化? 答:舊稅法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沒有將直接的稅收減免和稅收抵免包括進來,因而并不是企業最終實際應該繳納的稅額。企業在實際繳納所得稅時需要再從應納稅額中減去可以減免或可以抵免的稅款。 新稅法規定了“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新舊稅法相比,新稅法的公式在舊稅法公式的基礎上,規定了減除減免稅額和允許抵免的稅額,這是較舊稅法的一個改進之處。

            E.稅收優惠部分  

                二十四、新稅法中對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主要有哪些轉變? 答:新稅法對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整合,有兩個轉變:政策體系上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以直接稅額式減免轉變為直接稅額式減免和間接稅基式減免相結合。  
                二十五、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整合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答:整合方式包括:一是擴大。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到全國范圍,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同時增加了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了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 四是取消。對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兩免”等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予以取消。 
                 二十六、新稅法中對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十七、新稅法中對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二十八、新稅法中對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十九、新稅法中對關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三十、新稅法中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據此從登記程序、活動范圍、財產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考慮到目前按相關管理規定,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從事營利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三十一、新稅法中對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上述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十二、新稅法中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業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三十三、新稅法中是如何界定高新技術企業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這樣規定,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F.源泉扣繳部分  

                三十四、稅務機關可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上述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G、特別納稅調整部分  
                三十五、實施條例在特別納稅調整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加收利息;對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H、征收管理部分  

                三十六 、實施新稅法后納稅人的征管方式將有什么變化? 答: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 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的模式,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匯總納稅的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另外,新稅法規定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實施后,作為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應分別獨立納稅。對個別確需合并納稅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閱讀:101  |  時間:2009-02-16  |  來源:www.circes-a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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