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在受理環節,凡是不符合受理要求或所需資料不齊的,均應告知不受理原因或一次性告知需補資料。(其他流程均適用)
一、期限:
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二、申請材料目錄:
發 票 印 制 申 請 表
申請單位(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發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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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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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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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本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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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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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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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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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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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所 意 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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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 稅 務 局 意 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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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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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負責人: 電話:
注:1、此表由申請單位填寫,經稅務所簽注意見,報區、縣稅務局審核。
2、申請單位將樣張一式二份附后(不能用正式發票)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式樣;
。5)生產、辦公用房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協議);
。6)發票印制申請表。